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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伦理治理的“两个基本点”

发布时间:2024-10-28 08:45:00

一、数字金融的伦理问题

我们仍然正处在一个数字化迁徙的时代,社会和经济活动仍在继续向数字平台转移。与此同时,信息社会正经历着一场基于生物学逻辑的进化。自由主义经济学者鼓吹的货币非国家化,已经成为现实,并挑战了传统的国家货币体系。同时,无政府主义思潮在数字世界中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分布式网络技术的成熟提供了变革的技术基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数字金融和通证经济应运而生。同时,数字金融也是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五篇大文章之一。

数字金融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伴随着多方面的伦理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失控性风险、社会性风险、侵权性风险、歧视性风险、责任性风险。同时,面临着不平等、不公正、不担责三大伦理治理问题。

我国在数字治理领域已构建起一套完整的体系设计,涵盖了立法和政策制定等多个层面。深圳等地区也积极响应,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等相关新法规。近期,国家层面亦发布了新的政策指导。但是,这些治理举措均基于传统治理体系的框架而搭建,更加系统、深入、前瞻地推动数字金融的伦理治理,可能需要从“产权”“货币”两个基本点入手。当然,这里还有另一个隐含的治理原则,那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二、产权视角下的伦理治理

数据作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资源,其产权界定尤为关键。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科斯定理指出,在财产权界定清晰且交易成本接近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财产权如何分配,市场最终都能达到有效的均衡状态,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这表明,产权的明确界定对于市场效率至关重要。与之相对应,另一种治理的思路是庇古税。但是,通过税收政策实现资源配置优化,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一致,存在外部性成本难以估量、治理时滞及效果不明显。以及带来新的道德风险等诸多问题。

中国信通院在《数据价值化与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中强调,不同的市场结构影响企业行为和市场运作方式,而无论在何种市场结构的数据交易过程中,所有权的交易都是基础——无论是交易的开始还是结束,都涉及所有权的问题。2024年10月19日,国家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沈竹林在全球数商大会上提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数据产权制度,亦凸显了产权制度在数据资产交易及数字金融伦理治理中的重要性。

回顾人类产权思想发展的历史。随着十二世纪以来的经济大发展以及对自然权利的深入探究,权利的意识开始逐渐在社会中形成,并推动了产权逐步从“对物的占有”转变为“对物的权利”。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之一洛克提出劳动所有权属劳动者的物品“排他”思想及其“洛克条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是提出了“财产权是道德之神”。人类进入20世纪下半叶之后,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使人类关于产权的思想获得了重大进步。在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学派看来,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个人并赋予其进行交易的权利。阿尔钦就指出,产权并不局限于特定的一种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总称。众多学者对产权的研究日益深入,对产权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如张五常认为私有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三项权利。在我国,数据的产权被明确划分为三类: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这种划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现代的产权概念由于知识产权的兴起也已经大为扩宽,知识产权与不动产等实物产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具有非排他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并不能通过占有该知识就简单地阻止别人使用。正是数据产权的非排他性,促进了数据的广泛使用和经济的繁荣发展。数据产权的去中心化和分散化,为经济的成长提供了动力。

三、货币的伦理治理意义

货币思想史主要分为两大流派。一派是“商品货币观”,它认为货币起源于物物交换,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商品自发形成。这一观点在现代货币经济学教科书中占据主流。另一派是“货币债务起源说”,它认为货币最初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度量单位而产生的,特别是在权力机构强加于下层阶级的债务中,这些债务用权力机构所确立的记账单位。

除了两种主流观点外,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肖耿教授等一些学者提出了货币的监管价值理论,认为货币在很大程度上是提供了一种监管的治理机制。

周洛华教授的《货币起源》一书中也提到一项人类学家的考古发现,在现场发掘中,他发现凡是发现老人或病人骸骨的遗址附近,通常也会发现贝币,否则很少见到贝币。这一发现暗示货币可能在维护部落内部道德体系的奖惩机制中发挥了作用。因此周洛华提出“货币是道德的补丁”,货币为道德体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甚至可以把货币视作道德体系的量化执行机制。没有货币前,市场体系可能会缺乏道德,有了货币之后,市场体系更具有治理机制。但是,如果货币体系赖以维系的公平社会本身出现了问题,货币体系不但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护道德体系的作用,还会造成新的问题。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道德危机。

在一篇论述“看不见的手”定理的文章中,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写道: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道德必须在某些情况下充当价格的角色,而非相反。”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间的约定。由于契约的履行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货币就成为伦理治理方面的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在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治理中,货币承载了更深层的意义,发挥着重要的伦理作用。当我们在数字金融治理的各个道德节点上考虑货币因素时,就会出现一个新的局面。例如,区块链技术有望引领世界进入一个个人隐私、声誉、产权和互联网基础设施保护和修复的“复权”新时代。

人性中固有的追求利益的动机可以促进主体间的竞争,但是应该是正向的竞争,而不是道德上的“筑底竞争”。通过在产权和货币这两个基本点上持续发力,通过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和包容性的制度,通过在保障安全的设施服务上的竞争,数字金融可以实现正向发展,并支持人类持续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推动数字世界朝着更智能、更有益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