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1 13:2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明晰数据交易程序,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数据交易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数据交易参与方进行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的自律规范。

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或下设的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数据交易参与方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合法透明原则:数据交易应当合法、正当和透明,平等自愿有序交易,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安全可控原则:数据交易应确保交易过程可控制、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溯、合规性可监督。

合规自律原则:数据交易参与方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及时纠正不合规的数据交易行为,自觉维护数据交易秩序。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数据交易参与方在享有权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和法律责任。

促进数据流通原则:建立公正合理的数据流通规则,合理配置数据交易各方权利、风险和责任,促进数据社会价值最大化实现。

第五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运行管理】

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定数据交易制度规范,提供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服务,营造数据交易生态。

上海数据交易所为所有数据交易参与方建立统一身份管理机制,建立各数据交易参与方的行为准则,营造可信数据交易环境。

上海数据交易所指导和监督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形成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各专业板块。

第二章 数据交易基本规则

第六条 【数据交易的基本条件】

在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数据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数据的来源合法;

(二)数据产品具有可交易性。

第七条 【交易流程】

数据交易的全流程应当遵循以下阶段:准备,挂牌,测试(可选),签约,交付,清结算和完成。

第八条 【准备阶段】

数据产品挂牌前,应当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要求对数据产品基本情况和使用约束条件进行说明。供方应当制作数据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对数据产品进行合规评估、质量评估等专业评估。

第九条 【挂牌阶段】

供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或下设的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挂牌时,应当确保数据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证明。数据交易平台应当审查供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

未通过前款审查要求的数据产品不得在数据交易平台上挂牌交易。

数据产品通过审查的,供方应当在挂牌时真实披露挂牌交易数据产品的必要信息、产品说明书、合规评估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定价方式】

数据交易采用“供方报价、供需议价”等市场化定价方式。

上海数据交易所定期分析市场成交情况和已交易数据产品的应用价值,形成各类数据产品的挂牌价格的区间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数据测试】

签约前,需方可以申请对数据产品进行数据测试。

数据交易平台、供方或数据交付服务商应当提供安全、可信的测试技术环境,并记录数据测试过程。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

需方根据使用需求和挂牌数据产品情况选择供方,开展价格和使用条件等磋商。

经磋商达成协议的,数据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数据产品交易协议,明确数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协议条款】

数据产品交易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一)数据交易双方基本信息;

(二)数据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义务;

(四)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通知与传达;

(七)争议解决。

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发布相关示范文本,供数据交易双方参考适用。

第十四条 【供方的权利义务】

供方应当对数据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供方将数据产品交付至需方后,有权继续使用、处理和交易该数据产品。

供方有权利和义务明确或限定需方的使用目的(用途),并约束需方的使用行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需方的权利义务】

依据数据产品交易协议,需方可以独立使用数据产品,享有数据产品使用的结果。

汇集融合后的数据经过实质性加工和知识性投入形成的数据产品,可以作为新的数据产品进行交易,除非另有约定。

需方对数据产品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数据产品交付】

数据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数据产品的交付方式。

交付应当在安全、可信的环境中进行,确保数据产品的安全。

数据产品涉及个人信息的,交付应当进行匿名化或去标识化处理,并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交易清结算】

上海数据交易所或清结算服务商向数据交易双方主体提供清结算服务。

第十八条 【交易记录】

数据交易平台应记录发生在数据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全过程。数据交易平台对生成的日志保存时间为不少于六个月,交易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三年。

关于日志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详见《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规范(试行)》。

第十九条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

数据产品交易完成后,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根据数据交易平台记录情况或数据交易双方确认交付和清结算履行完成的证明出具交易凭证,作为交易完成的证明。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应当包括数据交易双方名称、数据产品名称、使用目的、交易金额等内容。

第三章 数据交易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服务方式】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提供全流程在线数据交易服务,可根据运营状况对服务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服务费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实行有偿服务原则,按标准收取合理费用。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法调整,经公告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时措施】

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调整,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形责令数据交易平台及时停止全部或部分交易。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对数据交易双方做出裁决或决定,影响数据交易的,数据交易平台配合采取暂停服务、终止协议及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异常应对】

数据交易平台应当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维护数据交易秩序。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数据交易平台可以决定技术性临时停止交易: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隐私与安全风险;

(五)上海数据交易所认定以及有必要停止交易的其他异常情况。

技术性临时停止交易原因消除后,数据交易平台可以恢复交易。

数据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开技术性临时停止交易和恢复交易的情况。

数据交易平台因采取本规范第二十二条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措施给数据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措施】

数据交易双方违反上海数据交易所发布的各类规范、指引或与上海数据交易所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整改;

(二)取消和停止挂牌;

(三)中止交易;

(四)取消数商资格;

(五)在系统内部披露违法违规事件的事实;

(六)依法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二十五条 【纠纷处理】

上海数据交易所设立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数据交易相关纠纷。数据交易参与方对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情况有争议,可以向专业板块或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投诉,专业板块或上海数据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并将投诉内容通知被投诉方;可能影响数据交易正常进行的,应当暂停投诉涉及的数据交易。被投诉方提交证据进行申辩的,专业板块或上海数据交易所将被投诉方的申辩及证据发送投诉方,可以视情形恢复数据交易,并告知双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数据交易参与方对专业板块的服务情况有争议,可以向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投诉。

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也可以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平台数据】

数据交易平台内因数据交易产生的系统数据、统计数据等各类数据由上海数据交易所管理和使用。任何商业目的使用须经上海数据交易所许可。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服务商的责任】

其他数据交易服务商应当遵守本规范及交易所发布的其他规范,合法审慎尽责地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各自的专业服务并对各自的服务的合法、合规、安全和质量负责。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规范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更新本规范。本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规范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上海数据交易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指引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