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1 13:39:25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自律管理】

数据交易双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交易,自觉接受上海数据交易所核查与监督。

数商应根据数据交易实际情况及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要求完成合规评估。数据产品持有者应于数据产品登记前完成合规评估。

第四条 【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

数商应委托经上海数据交易所认可的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进行合规评估,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五条 【提交材料】

数商应当向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如实、全面、完整地提供如下材料:

1、数据产品说明书;

2、数据来源证明;

3、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报告出具】

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应当于委托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规评估报告及报告摘要。

合规评估报告应由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七条 【报告审查】

数商收到合规评估报告后应提交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形式审查。

数据产品持有者在收到合规评估报告和摘要后提交数据产品登记平台,由上海数据交易所对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上海数据交易所对报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的,可要求数据产品持有者通知律师事务所对报告内容进行补正或情况说明。

第八条 【主体责任】

数商对其提交的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法律意见书及摘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未能勤勉尽责或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指引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更新本指引。本指引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指引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