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交易凭证申请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1 13:18:27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申请行为,明晰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申请要求与管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要素】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一般包含以下信息:交易凭证编号、数据产品名称、数据产品代码、需方名称、供方名称、交易金额、使用目的、使用主体、时间限制、不得转让规则、发证日期等。

第四条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申请条件】

数据交易双方完成数据产品交易协议签订、交易价款支付及确认、数据交付及确认的所有交易程序后,可向上海数据交易所申请数据产品交易凭证,上海数据交易所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数据交易双方出具数据产品交易凭证。  

第五条 【交易信息核对】

在出具数据产品交易凭证前,上海数据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协议、交付情况和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核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数据交易双方作出书面说明。

数据交易双方有合理理由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在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数据产品交易凭证;数据交易双方无合理理由的,不予以出具数据产品交易凭证。 

第六条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出具】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由上海数据交易所使用统一格式电子生成,相关内容不得修改。 

第七条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撤销】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数据交易双方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撤销该数据产品的交易凭证。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由数据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指引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更新本指引。本指引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指引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