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16 19:40:24

一、数据交易角色

1.上海数据交易所

上海数据交易所是指为数据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基础设施,组织和管理数据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准公共服务机构。

2.数商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简称“数商”),是指依法设立的,自愿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并由上海数据交易所依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标准审核通过的主体。数商即是数据交易参与方,包括数据交易双方和数据交易服务商。

3.数据交易双方

数据交易双方是指在数据交易平台提供和接受数据产品的主体,包括数据产品提供方(简称“供方”)和数据产品需求方(简称“需方”)。

供方是指合法持有并通过数据交易使需方实际取得交易数据产品或者允许需方使用交易数据产品的主体。

需方是指通过数据交易实际取得或使用可交易数据产品的主体。数据产品的需方亦称数据接受方。

4.数据交易服务商

数据交易服务是为数据价值变现和数据资产化提供的各类服务,旨在共同打造数据要素市场的生态。数据交易服务商包括数据交易平台运营者和其他数据交易服务商。

5.数据交易平台

数据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开展数据产品交易提供包括挂牌、撮合、交付、结算、评估等服务。

数据交易平台由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或者下设的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简称“板块”)组成。二者的运营者统称为数据交易平台运营者。

6.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

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是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指导管理下进行数据产品组织,拓展交易服务模式,为供需双方提供数据产品交易服务的平台。

7.其他数据交易服务

数据专业评估服务由合法设立的专业从事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评估等机构提供。

数据专业中介服务由精通数据业务的,从事数据交易撮合、代理、经纪等服务的专业机构提供。

数据专业咨询服务由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法律、经济、商业、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服务的专业机构提供。

数据交付服务由为供需双方提供云平台、隐私计算、安全保障等支持,确保数据交付安全的机构提供。

清结算服务由为供需方双方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机构提供。

8.数据产品持有者

数据产品持有者包括以下实际控制数据产品的事实状态:

(一)合法采集和收集者的数据产品实际控制者;

(二)合法组织和处理数据的数据产品生产者;

(三)合法取得并融合计算形成新数据的数据产品控制者;

合法持有数据产品是交易数据的前提。

二、数据产品

9.数据产品

数据产品包括依法可交易的要素类产品、模型类产品和知识类产品等。

要素类产品:经过处理的与特定对象关联或相互联系的可计算分析使用的可机读可重用数据。机读可重用数据可以按照数据项或条目,数据集、数据库进行交易。

模型类产品:用来解决某类问题的算法模型,规则集、策略机制、逻辑关系、系统行为、知识图谱等;算法模型应用于特定的数据可以产生新的数据——某个问题的答案。

知识类产品:利用数据集关联分析形成的分析结论或结果,例如统计分析结论、趋势预测、行业分析报告、专业分析报告、画像等。

10.数据产品质量评估

也称数据产品质量审核,是指检查、评价数据产品,确定数据产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可用性等数据品质。

11.数据交易合规评估

是指对拟在数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或下设的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交易的数据产品之挂牌、交易、交付、使用进行全流程合规评估,其中包括挂牌数据产品的合规评估。

挂牌数据产品的合规评估是对数据产品的合规和安全进行核查、判定,确认可挂牌交易。

三、 数据产品登记

12.数据产品登记平台

是指为数据产品持有者提供数据产品登记、数据产品登记证书出具、数据产品登记证书管理等各项登记服务的信息化平台。

13.数据产品登记

是指对数据产品持有者现有的数据产品状况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登记规范(试行)》进行描述、记录和确定的过程。

 

四、 数据交易

14.数据交易

是指数据供方通过数据交易平台使数据需方实际取得交易数据产品或者允许需方使用交易数据产品的行为。

15.可交易数据产品

可交易数据产品是指满足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所属数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条件的数据产品。

16.数据产品交易协议

数据产品交易协议是数据交易双方签署的明确数据供方和需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通常包括交易数据产品的名称、使用条件、产品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

17.数据产品说明书

数据产品说明书是供方在数据交易平台披露其数据产品内容、规模、范围、性能、用途等内容的文件。数据产品说明书是数据交易双方磋商交易的基础。

18.交付

是指供方按照协议约定,使需方实际访问、调用、计算(处理)或取得交易数据产品的行为。

交付方式包括API、文件配送、受控沙箱等。

19.访问

是指数据供方仅给数据需方使用数据的环境或接口允许其计算、查阅数据,但不允许其下载、复制或下载原始数据到本地的交付方式。

20.生态交付

是指供方按照协议约定,通过数据交付服务商使需方实际访问、调用、计算(处理)或取得交易数据产品的行为。

21.清结算

即清算与结算,清算是指根据交易记账结果对交易进行净额轧差和提交的过程;结算是指完成数商账户间资金划拨的过程。

五、 证明文件

22.数据产品登记证书

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是上海数据交易所为数据产品持有者出具的证明其数据产品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相关规范与指引进行登记,并审核通过的证明文件。

23.数据产品交易凭证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是上海数据交易所为数据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数据交易双方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相关交易规范和指引,履行完成所有交易程序并达成交易结果的证明文件。

六、 数据治理

24.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5.数据分类

是指根据数据的属性或特征,将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区分和归类,并建立起一定的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的过程。

26.数据分级

是指根据数据安全要求等因素,将数据分为不同级别的安全管理方式。

27.重要数据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重要数据中又可以区分出核心数据。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划分标准和清单,参见国家法律和标准。

28.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是保护个人信息上个人权益,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上权益,被称为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权益是受宪法保护的个人主体利益,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防御个人尊严、自由或隐私受侵害的权益。

个人信息权益在民法中表现为人格利益。

当数据使用涉及个人信息权益时,数据使用必须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为基础或前提。

29.去标识化

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一般认为,去标识化的个人信息仍然是可以进行识别分析,但是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身份。

30.匿名化

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依据个保法,匿名化信息属于非个人信息。但是,如果仅对特定数据集中的直接识别符进行处理且不能复原,仍然无法杜绝匿名化信息的用于识别个人,除非有控制再识别或重识别的控制措施。

31.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合法拥有能自主使用,具有经济价值的可控可计量数据资源。

32.数据资产评估

是指数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数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接受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