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结算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16 19:36:53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明晰数据交易付款流程,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付款条件】

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通过的供需方数商,在完成数据产品交易协议签署后,可按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第四条 【付款模式】

根据数据交易双方数据产品交易协议约定,付款模式可分为预付款模式和后付款模式。

预付款模式指在数据交付开始前,需方预先支付费用;

后付款模式指在数据交付开始后,需方根据实际交易账单,支付相应费用。

第五条 【数据交易双方对账】

数据交易双方应在数据交付开始后,按月出具交易账单进行对账,确认交付数量及金额。

第六条 【结算完成】

需方转账至供方指定的同名账户完成付款,并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中上传付款凭证,由供方进行确认并完成结算。

第七条 【指引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更新本指引。本指引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指引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