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付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16 19:33:30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明晰数据交易双方数据产品交付模式及流程,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数据产品交付条件】

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通过的供需方数商,在数据产品交易协议签署生效后,可按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数据交付。

第四条 【数据产品交付模式】

    为实现交付模式多样性,上海数据交易所从交付系统整体业务模块划分,将数据交付模式分为标准交付模式、生态交付模式和自主交付模式。

(一)标准交付模式

    上海数据交易所引入目前行业内具有共识性的主流交付方式,满足数据交易双方的常规交付需求。

(二)生态交付模式

    为满足多样化的交付需求,促进数商生态发展,上海交易所将数据交付服务开放给具有资质的数据交付服务商,帮助数据交易双方实现个性化交付。

(三)自主交付模式

    具有交付能力的数据交易双方可选择自主交付,同时将交付过程的数据明细与账单上传至上海数据交易所系统进行备份存证。

第五条 【标准交付模式实现方式】

标准交付模式实现方式包括:

(一)文件配送

对于数据量大且实时性要求较低的数据产品,可通过文件配送形式进行异步交付,满足全量文件获取或固定更新频率文件的同步需求。

(二)API交付

对于实时性要求高、数据更新频率高的数据产品,可通过API接口形式进行交付。上海数据交易所严格控制访问权限,防泄露防篡改,并以安全的方式记录过程。

(三)受控沙箱

对于安全等级较高的数据,供需双方可通过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供的沙箱软件内进行受控沙箱交付。在严格的用户和数据权限控制下,需方可访问受控沙箱环境进行数据探索,在沙箱中对供方的数据进行查看和计算。

(四)联邦学习

联邦学习交付模式可实现“数据不流动,算法流动”的模型训练场景。上海数据交易所在交付过程中确保数据完整性,防止由于误操作、恶意破坏、格式不符合要求等造成的数据完整性丧失,对各方数据交换和运算的过程进行保护,防止泄露和逆推。

第六条 【生态交付服务实现方式】

数据交易双方可以选择在上海数据交易所上架的生态交付服务进行数据交付。

生态交付服务由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通过的数据交付服务商提供,生态交付服务提供个性化的交付服务。

数据交付服务商应提供安全、可信的交付环境,防止交易数据产品泄露、被篡改或毁损。

数据交付服务商应在交付结束后立即销毁残余数据产品。

第七条 【自主交付模式实现方式】

自主交付适用于具有独立交付能力的数据交易双方之间直接进行数据交付,不依赖上海数据交易所或其他数据交付服务商,但仍需将交付过程中包含的交付明细数据和关联的账单信息上传到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备案和上链存证。

第八条 【交付完成】

交付完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供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交付后应立即采取关闭数据产品访问接口等相关措施,发出交付完成的确认;

(二)需方需自行或委托服务方对交付是否符合协议约定进行验收,完成后需方发出接收完成的确认;

(三)数据交易平台为交付过程形成日志备案并安全保存。

第九条 【安全义务】

为保证交付环节安全进行,数据交付参与各方应当遵循《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规范(试行)》,确保数据交付各环节的安全。

数据交付服务商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需方实际获得供方交付的数据产品或实际使用供方提供的数据产品,并防范数据不当泄露和非经授权访问。

数据访问使用者、接收者应当及时查检数据的完整性,如果发现数据被篡改或损毁,应当及时通知交付义务履行方,交付义务履行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在数据传输、传送或调用过程中,遇到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应当应及时中止数据,在排除安全风险后恢复交易。

数据交付义务履行者应当建立数据交付日志,确保数据流通和使用可查询和追责。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上海数据交易所对第三方交付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对第三方交付过程进行巡查。

数据交易双方或第三方交付服务商违反本指引或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指引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更新本指引。本指引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指引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