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挂牌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16 19:23:47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明晰供方挂牌流程,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挂牌条件】

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通过的供方数商,方能以供方身份登录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产品挂牌。

第四条 【挂牌申请提交】

供方在数据产品挂牌前,应先取得数据产品登记证书,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或下设的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选择已登记数据产品提交挂牌申请。

第五条 【挂牌信息完善】

挂牌前,供方应在数据产品登记信息基础上,完善并上传数据产品相关挂牌和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产品的挂牌图片、挂牌描述、使用案例、使用条件、使用说明、产品价格等。

由登记平台同步的数据产品信息在挂牌阶段不支持编辑。

第六条 【挂牌审核】

上海数据交易所在收到供方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挂牌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由系统将审核结果告知供方。

审核通过的,数据产品将自动发布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中;审核未通过的,供方可在修改或补全相关产品信息后再次提交挂牌申请。

第七条 【指引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更新本指引。本指引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指引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