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规范
登记机构经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按照全国统一规则开展登记,平等自愿、规范统一、公平诚信、便捷高效、安全有序。

登记机构经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按照全国统一规则开展登记,平等自愿、规范统一、公平诚信、便捷高效、安全有序。
登记结果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统一公示,支持在线查询核验;登记信息依法存证,不可篡改、可追溯、可查验。
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明,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与融资担保、争议解决、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活动中使用。
登记机构可异地执业,在全国开展登记业务;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当采信按照《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核发的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

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按照《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对数据的描述、来源、权利内容等进行审查,记载数据权利归属等信息,并出具登记凭证的行为。登记适用于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
三项权利相互独立,同一权利人可以全部享有,也可以享有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不同权利人可同时享有且互不排斥。

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

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

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依法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的数据、边界、范围应当已经固定。

数据来源方式包括采集生成、协议取得、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公开数据、衍生创造四类。

登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数据权属纠纷的,不予登记。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
同一数据,办理初次登记后,才可以办理其他类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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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告知受理结果;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期限
对数据描述准确性、数据来源合规性、数据产权明确性进行审查
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公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不公示
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登记事项自信息存证时完成登记
按统一样式、统一编码制发凭证,加盖登记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