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16 18:34: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加强对数据交易和相关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服务活动,提高服务效率,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构建良好的数据交易生态,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数据交易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上海数据交易所对数商进行管理的自律规范。

数据交易参与方申请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或下设的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的数商资格,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明确了申请成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的要求以及数商的权利义务。

本规范与其他相关规范共同作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规范(试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中的术语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第二章 数商分类

第四条 【数商分类】

数商的分类如下:

(一)供方与需方;

(二)数据交付服务商;

(三)数据专业评估服务商;

(四)数据专业中介服务商;

(五)数据专业咨询服务商;

(六)其他类型服务商。

第三章 数商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数商权利】

数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开展业务及服务;

(二)使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或下设的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

(三)依据相关规则及行业惯例收取费用;

(四)获得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获得上海数据交易所业务开展动态信息;

(六)参加上海数据交易所组织的数商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七)依据本规范申请注销数商资格;

(八)享有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数商义务】

数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客观、科学、公正、诚信的原则;

(三)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制度;

(四)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五)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数商之间真诚合作、反对一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八)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九)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十)配合完成上海数据交易所保密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数商资格申请

第七条 【数商基本要求】

从事数据交易和相关服务的机构申请成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主体合法:

  1、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2、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自愿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

(四)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信:

  1、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财务风险;

  2、近三年内未受过与数据交易、隐私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

  3、近三年未出现严重的数据交易风险事件;

  4、近三年无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故,不存在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

  5、近三年无被上海数据交易所取消数商资格的记录;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可能对数据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具备完善的从事数据交易和相关服务的业务和技术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从事业务需专门资质的,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的从业资质证照;

    (九)同意并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十)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数商资格,应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相关承诺函;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受理与审核】

上海数据交易所在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在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办理手续】

申请机构应当在收到上海数据交易所发出的数商资格审核通过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以下手续,逾期未办的,须重新递交申请:

(一)与上海数据交易所签署相应协议;

(二)向上海数据交易所缴纳相应费用;

(三)完成从事数据交易和相关服务的技术准备工作;

(四)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数商账号】

申请机构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成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并由上海数据交易所为数商账号开通系统权限。数商拥有的账号是数商在上海数据交易所从事交易与相关服务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账号管理责任】

数商应妥善保管数商账号、密码及其他保密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

数商通过本数商账号发布一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对数商账号及密码下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账号遭到未获授权的访问、使用或被盗的,数商应立即通知上海数据交易所暂停其账号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功能。

数商自愿终止数商资格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业务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将关闭账号。

第五章 数商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数商信息变更】

数商主体信息及其他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知晓的信息发生任何变更、失效或过期,数商应当及时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数商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

数商因不及时更新信息,导致交易错误、延误或损失等情况,相关责任由数商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数商信息变更流程】

涉及数商主体工商信息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数商单位须提交变更申请,明确变更事项,并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身份证明等材料。

数商账户信息、发票寄送信息等发生变更的,数商须提交变更申请,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上海数据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六章 数商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数商资格承继】

数商单位发生重组改制、吸收合并等情形并经上海数据交易所认可的,原数商资格可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数商申请承继数商资格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数商资格承继申请书;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承继证明。

数商资格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

第十六条 【数商资格终止】

数商可依据协议申请终止数商资格,上海数据交易所在收到数商资格终止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数商办理相关手续。

数商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申请终止数商资格获批的数商,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办理终止手续,完成如下事项:

    (一)解除或全部履行交易合约;

    (二)结清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办理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

    (四)完成按规定及合同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数商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数商报告制度】

上海数据交易所有权根据相关规范对数商进行检查,数商应当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要求积极配合。

数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报告:

(一)丧失合法的营业主体资格;

(二)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数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正常数据交易或相关服务的;

(四)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海数据交易所有权要求数商对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技术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十九条 【数商自律管理】

上海数据交易所支持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行业标准,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数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泄露数据交易双方、数据交易机构的秘密数据或其他应保密内容;

(二)出具虚假、不实的评估、审核、咨询报告;

(三)利用数据交易或专业服务工作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禁止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上海数据交易所将依据数商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的情况建立相应评价制度,包括用户评价、外部评价等,确保数据交易安全。

数商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业务资格、取消数商资格等处理:

(一)发生应向上海数据交易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二)未及时足额缴纳数商应交的各项费用,经上海数据交易所通知仍未缴纳的;

(三)因数商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数商单位发生人员、业务资质等重大变更,导致业务能力不符合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的;

(五)擅自使用上海数据交易所名号及标识的;

(六)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

(七)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

(八)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商业秘密的;

(九)通过诋毁其他数商承揽业务的;

(十)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

(十一)与交易相关方或上海数据交易所员工有不正当交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数商行为有损交易相关方、上海数据交易所利益或声誉的;

(十三)数商发生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的。

 若出现安全和违法事件的,依照上海数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处理。

数商对上海数据交易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采取相关措施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数据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数商应当积极配合上海数据交易所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限制资格情形】

 数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数据交易所有权限制、暂停其业务或者调整、取消其数商资格:

(一)国家主管机关撤销登记或者予以解散;

(二)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其限期整改而未能按期完成;

(四)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规范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更新本规范。本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规范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上海数据交易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指引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 上海数据交易所供方规范标准(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行为,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数商的自律管理,规范数商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的业务活动,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旨在明确数据产品提供方(简称“供方”) 在上海数据交易所从事数据交易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数据交易参与方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规范(试行)》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合法透明原则,安全可控原则,合规自律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促进数据流通原则。

数据交易应当遵循合法、正当、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或通过欺骗、诱导等不当方式进行交易。

数据交易双方应承诺数据交易活动满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守数据交易安全原则、对数据流通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供方标准】

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实际业务要求,申请成为供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法:

       1、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2、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自愿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

    (四)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信:

1、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财务风险;

2、近三年内未受过与数据交易、隐私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

        3、近三年未出现严重的数据交易风险事件;

4、近三年无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故,不存在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

5、近三年无被上海数据交易所取消数商资格的记录;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可能对数据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具备完善的从事数据交易和相关服务的业务和技术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从事业务需专门资质的,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的从业资质证照;

    (九)同意并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十)成立时间超过1年;

    (十一)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明材料】

     供方应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相关承诺函;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标准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更新本标准。本标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标准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2 上海数据交易所需方规范标准(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行为,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数商的自律管理,规范数商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的业务活动,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旨在明确数据产品需求方(简称“需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从事数据交易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数据交易参与方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规范(试行)》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合法透明原则,安全可控原则,合规自律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促进数据流通原则。

数据交易应当遵循合法、正当、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或通过欺骗、诱导等不当方式进行交易。

数据交易双方应承诺数据交易活动满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守数据交易安全原则、对数据流通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需方标准】

      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实际业务要求,申请成为需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法:

      1、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2、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自愿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

    (四)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信:

1、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财务风险;

2、近三年内未受过与数据交易、隐私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

        3、近三年未出现严重的数据交易风险事件;

4、近三年无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故,不存在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

5、近三年无被上海数据交易所取消数商资格的记录;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可能对数据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具备完善的从事数据交易和相关服务的业务和技术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从事业务需专门资质的,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的从业资质证照;

    (九)同意并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十)如是独立法人机构,注册资金大于500万;

    (十一)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明材料】

      需方应应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相关承诺函;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标准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更新本标准。本标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标准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3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规范标准(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行为,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数商的自律管理,规范数商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的业务活动,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旨在明确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简称“合规评估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从事数据合规评估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本标准所称合规评估方,是指具备相应资质要求,依法依规提供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数据交易参与方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规范(试行)》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合法透明原则,安全可控原则,合规自律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促进数据流通原则。

合规评估方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勤勉尽责的工作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 【数商基本要求】

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管理规范(试行)》,申请成为合规评估方应当首先申请上海数据交易所的数商资格,数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2、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自愿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

    (四)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信:

1、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财务风险;

2、近三年内未受过与数据交易、隐私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

        3、近三年未出现严重的数据交易风险事件;

4、近三年无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故,不存在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

5、近三年无被上海数据交易所取消数商资格的记录;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可能对数据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具备完善的从事数据交易和相关服务的业务和技术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从事业务需专门资质的,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的从业资质证照;

    (九)同意并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十)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专用标准】

     申请成为合规评估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选择数商基本标准中适用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按规定参加年检,具备提供相应法律服务的资质、能力,管理规范;

    (二)近3年未受过数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律所及执业律师近2年内未因法律服务质量问题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决赔偿;

    (四)具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或3名以上具有数据合规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的律师;

    (五)具备与从事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服务相匹配的风险控制和数据保护能力;

    (六)负责人及其管理团队不存在可能对数据合规及其交易构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相关承诺函;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律师个人参与合规评估标准】

      在律师个人所属律师事务所成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后,具体申请参与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服务的律师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执业5年以上或执业2年以上并且从事数据合规等相关法律工作5年以上,在数据相关领域具有相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具有从事数据合规评估等相关的法律服务经验。

第九条 【律师个人证明材料】

      律师个人应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一)律师执业证(含年检页);

    (二)从事数据合规评估等相关的法律服务经验证明;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标准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更新本标准。本标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标准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4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付服务商规范标准(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行为,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数商的自律管理,规范数商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的业务活动,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旨在明确数据交付服务商(简称“交付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从事数据产品交付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数据交易参与方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规范(试行)》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合法透明原则,安全可控原则,合规自律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促进数据流通原则。

交付方应确保交付过程安全,防止交易数据泄露、被篡改或毁损。

交付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实际交付数据产品为数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交易的数据产品。

第五条 【交付方标准】

       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实际业务要求,申请成为交付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法:

       1、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2、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自愿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

    (四)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信:

1、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财务风险;

2、近三年内未受过与数据交易、隐私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

3、近三年未出现严重的数据交易风险事件;

4、近三年无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故,不存在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

5、近三年无被上海数据交易所取消数商资格的记录;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可能对数据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具备完善的从事数据交易和相关服务的业务和技术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八)从事业务需专门资质的,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的从业资质证照;

   (九)同意并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十)注册资金大于500万;

   (十一)具备满足业务需求的数据交付技术、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具有10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5名以上员工曾从事过数据交付服务类业务。

   (十二)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明材料】

      交付方应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扫描件,并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相关承诺函;

    (三)证明数据安全及系统安全性的相关文件;

    (四)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标准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更新本标准。本标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标准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