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付结算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19 10:53:42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付结算指引(试行)

(2023年11月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数据交易供需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产品交付和结算流程,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规范(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产品交付和结算。上海数据交易所对交付结算进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

第三条 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通过的数据交易供需方,在数据产品交易协议签署生效后,可以按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数据交付和结算。

第四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交易交付生态,数据交易供需方可选择标准交付模式、生态交付模式和自主交付模式等模式进行交付。

(一)标准交付模式

上海数据交易所引入目前行业内具有共识性的主流交付方式,满足数据交易供需方的常规交付需求。

(二)生态交付模式

为满足多样化的交付需求,促进数商生态发展,上海数据交易所将数据交付服务开放给具有资质的数据交付服务商,帮助数据交易供需方实现个性化交付。

(三)自主交付模式

具有交付能力的数据交易供需方可选择自主交付,同时将交付过程的数据明细与账单上传至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进行备份存证。

第五条 交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供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交付后应当立即采取关闭数据产品访问接口等相关措施,发出交付完成的确认;

(二)需方需自行或委托服务方对交付是否符合协议约定进行验收,完成后需方发出接收完成的确认;

(三)数据交易平台为交付过程形成记录。

第六条 为保证交付环节安全进行,数据交付参与各方应当遵循上海数据交易所关于交易安全的相关规定,确保数据交付环节的安全。

数据交付服务商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需方实际获得供方交付的数据产品或实际使用供方提供的数据产品,并防范数据不当泄露和非经授权访问。

数据访问使用者、接收者应当及时查检数据的完整性,如果发现数据被篡改或损毁,应当及时通知负有数据产品交付义务的履约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在数据传输、传送或调用过程中,遇到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应当及时中止交易,在排除安全风险后恢复交易。

数据交易供需方原则上应当建立数据交付日志,确保数据流通和使用可查询、可追溯。

第七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对交付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对交付过程进行巡查。

第八条 数据交易供需方可以选择签署上海数据交易所发布的标准协议,也可以协商拟定并签署数据交易协议。

满足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时,需方应当按协议约定进行付款。

第九条 数据交易供需方原则上应当在场内进行结算。若在场外进行结算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提交凭证备案。

在场内进行结算的,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支持预付款和后付款等付款模式,数据交易供需方可以自由选择。

预付款模式是在数据交付开始前,需方预先支付费用。

后付款模式是在数据交付开始后,需方根据实际交易账单支付相应费用。供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需方约定由需方预先支付必要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为确保结算顺利进行,上海数据交易所支持数据交易供需方在数据交付开始后,按月进行交易账单对账,

确认交付数量及金额。数据交易供需方应当妥善保管账单。

第十一条 数据交易供需方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账单后14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出异议。

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数据交易供需方认可该结算数据。

第十二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依法履行监督数据交易活动职责,可以检查数据交易供需方的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等结算材料,数据交易供需方应当配合上海数据交易所检查。

数据交易供需方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三条 供方或需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拒绝接收付款凭证或拒绝其确认完成结算:

(一)涉嫌重大违规,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数据产品相关权利人投诉、举报,认为数据产品侵害其合法权利的;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上海数据交易所认为有必要限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指引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度相关内容的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及时更新。

本指引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