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19 10:36:29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规范(试行)

(2023年11月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交易参与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产品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构建良好的数据交易生态,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产品交易相关业务及服务的数据交易供需方。

第三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管理数据产品坚持“不合规不挂牌,无场景不交易”原则。在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数据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数据来源合法,符合《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规范(试行)》等相关制度要求;

(二)满足可交易性的要求;

(三)有明确的应用场景、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四)数据产品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规评估。

 已通过登记信息审核的数据产品可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申请挂牌交易。供方应当在登记信息基础上,进一步提供挂牌图片、挂牌描述、使用案例、产品价格等挂牌信息,制作数据产品说明书,进行专业评估,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发布。

 前款所称专业评估,包括合规评估、质量评估、资产评估等。

已挂牌数据产品经需方下单、供方确认订单信息,进入交易签约流程。数据交易供需方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签约指引(试行)》,签订书面数据交易协议。数据交易协议需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形式审核。

 数据交易协议生效后,供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数据产品,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完成结算。

经数据交易供需方确认交付与接收完成、数据交易平台对交付过程形成记录,并经供需方对账,付款凭证确认与上传后,完成交付结算环节。

数据交易凭证申请流程包括交易供需方或其中一方在交易结束后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出申请,上海数据交易所核对交易信息,作出发放或不发放数据交易凭证的决定。

上海数据交易所对供方提供的登记、挂牌信息及供需方签订的交易协议进行形式审核。

上海数据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数据产品供需方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的数商进行实质审核并提交审核报告。

第十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规范(试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试行)》等上海数据交易所相关制度,对数据产品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视具体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应当提供安全的数据产品流通环境,保障数据产品流通交易的安全风险可控,使交易过程可追溯、合规性可监督。

第十上海数据交易所对数据产品管理中获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保密义务规定。

第十上海数据交易所在数据交易平台披露必要的数据产品信息和专业评估报告摘要,可以披露数据交易供需方和相关数商的身份及基本信息。

数据交易供需方应当向上海数据交易所充分披露主体信息、数据产品信息、交易过程和结果。

任何信息的提供和披露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供方登记、挂牌的数据产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权益人可以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出异议并提交侵权初步证据及权益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数据交易所接到异议后及时通知供方,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上海数据交易所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提出异议的权益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数据交易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数据交易所在转送声明到达权益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益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十六数据产品挂牌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可能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要求相关主体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无法排除违法违规可能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对相关主体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十七数据产品挂牌证书发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挂牌:

(一)数据产品在挂牌过程中确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二)数据产品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数据产品权益消灭;

(四)其他可以办理撤销登记的情形。

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撤销挂牌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供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

上海数据交易所发现数据产品在登记过程中确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的,可以撤销本次挂牌,并予以公告。

十八数据交易参与方在挂牌环节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说明,并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整改;

(二)取消供需方资格或数商资格;

(三)披露违法违规事件的事实;

(四)依法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十九数据交易供需方原则上应当确保数据产品交易不出境或使用不出境。

数据产品出境交易或数据产品应用涉及出境可能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管制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确保数据出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数据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数据产品涉及出境的须单独评估,或采取国家允许的合法流通方式。

二十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国家公布的数据分类分级体系规定,按照数据产品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制定适合数据交易的分类分级体系,指引挂牌数据产品描述,并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数据产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二十一上海数据交易所积极推动建立数据产品管理规范跨地域规则互认与结果互认机制,推动登记信息、挂牌信息、交易凭证、结算凭证互信互认。

第二十 本规范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度相关内容的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及时更新。

本规范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