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争议解决规范(试行)
上海数据交易所争议解决规范(试行)
(2023年11月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交易相关业务发生的数据交易争议,提高多元化解数据交易争议效能,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数据交易生态,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因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交易业务而引发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争议:
(一)因数据交易参与方涉嫌违法违规引发的争议;
(二)因对数据权属、交易内容、数据质量、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结算及交付方式等有异议而引发的争议;
(三)因数据交易参与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争议。
本规范所称申请人,是指因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
本规范所称被申请人,是指争议指向的相对方。
第三条 解决数据交易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作为解决数据交易争议的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争议解决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本规范及程序规则对争议作出裁决。
第六条 数据交易参与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具有申请人资格。
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数
据交易参与方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交易争议处理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的交易争议申请书,记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等事项;
(二)涉及争议的交易产品或者合约名称;
(三)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上海数据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供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于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不实导致的任何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和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申请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
(三)被申请人和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申请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交易申请系统或者申请答复通知书确定的方式,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申请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针对同一被申请人的多个交易提出争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请求上海数据交易所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上海数据交易所决定。
第十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在核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基础上,促成相关各方化解矛盾。如果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均接受调解的,可以由上海数据交易所约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将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认真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见,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做好调查记录。
调查记录应当载明如下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诉求及证据、被申请人的申辩意见及证据、调查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申请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和研究论证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调查核实的过程和事实情况;
(四)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相关依据;
(五)处理决定;
(六)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上海数据交易所处理申请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处理期限内。
上海数据交易所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上海数据交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上海数据交易所有权对调解协议或者处理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因当事人违规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影响数据交易正常进行,造成交易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依据本规范提出申请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上海数据交易所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八条 本规范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度相关内容的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及时更新。
本规范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